在我国,关于笔名、艺名或化名等是否受到法律保护,条文的规定不是很全面,就“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规定,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。 ”这条法律来说从在不足,比如说姓名权,笔名、艺名或化名是否是姓名呢?如果是的话那我可不可以把笔名当姓名用呢?显然不行。
杨立新(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)的论文《具体人格权(二)》 中提到的知识学术观点,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,我们知道,法律是大家认可,并且有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为规范,学术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,只有当用法律条文国定下来才有效力。
但是,凡是法律必有例外,当你的笔名化名等出名了,为公众所认知时,其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,当然最好是像技术之类的申请专利,这样就会受到保护。在著作权法和民法中此类规定是非常多的,这是从学理的角度讲,如民法中有公平原则,诚实信用原则等。就是指导在没有详细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做的。
具 体的法律规定只有《民法通则》里有相关的规定
第120条:“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”
关键是要用学理和民法基本原则来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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